1.境內機構境外投資時,應登記境內機構投資的層級境外企業,當境內主體通過給層級企業增資以便再投資其他境外企業時,要將這部分增量投資疊加在層級的中方投資總額中。
2.銀行應審核企業填寫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信息,如與《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或合作合同相關約定信息不一致,原則上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業務。
如有特殊原因,企業應提交相關材料予以說明,并以《申請表》為準辦理相關業務。
3.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投資主體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
4.變更登記前,銀行應認真核實系統登記信息是否與企業實際投資情況相符。如不相符,銀行應向當地外匯局報告,待信息調整正確后再進行變更登記。
企業登記業務完成后,銀行應通過“綜合查詢-歷史協議查詢”查看本次登記的信息及全貌信息是否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符。
如不符,銀行應暫緩向企業發放《業務登記憑證》,并向當地外匯局報告,待信息調整正確后再發放《業務登記憑證》。
5.減資或轉股登記時,應區分減資或轉股的標的是義務還是實際,并區分不同系統功能模塊辦理。在轉股同時包含義務和實際的情況下,應先辦理轉實際,再辦理轉義務。
6.在變更登記業務后續可能發生跨境流動的情況下,會生成新的業務登記憑證。
比如,中轉外(實際)和外轉中(實際)業務,都會生成相應的業務登記憑證。對于義務出資的變更,由于只是對原有義務出資額度的更改,所以生成的業務登記憑證上的編碼不變。
7.除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業務尚未放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