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獲得《特種設備制作容許證》的制作單位,在出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恪守以下規矩:
(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律、法規、規章和技能規范組織出產制作和經營活動;
(二)不得涂抹、編造、轉讓或許出賣《特種設備制作容許證》;
(三)不得逾越容許規劃制作產品或逾越容許規劃運用容許符號;
(四)不得不合法供給(出賣)質量證明書、合格證或許產品銘牌;
(五)不得貼牌或被貼牌出產容許規劃的產品;
(六)不得向用戶隱秘有關狀況或供給虛偽文件材料。
第二十五條獲得制作容許證的制作單位,有用期滿后需求持續從事制作作業時,應當在容許證有用期滿6個月前,向擔任受理的機關提出換證央求。換證時,依照技能規范規矩需求從頭進行型式實驗的,型式實驗應當在提出換證央求前完畢。逾期未換證的,原容許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制作單位提出換證央求時,除供給第十四條規矩的材料外,還應當供給以下材料:
(一)制作容許有用期內制作產品的匯總表;
(二)產品質量事故處理狀況;
(三)原《特種設備制作容許證》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換證時,對原容許證有用期內的容許項目無相應產品制作成績時,應當從頭試制產品并進行型式實驗,換證程序依照第三章有關規矩。
換證斷定除包含第二章規矩的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不是存在超出容許規劃進行制作的做法;
(二)產品功用接受監督查驗的狀況;
(三)有關規律、法規、規章、技能規范、規范的實行狀況;
(四)質量管理體系施行狀況;
1.高合金鋼
2.均勻含碳量0.01%
3.含鉻量18%
4.含鎳量8%
中、德規范資料商標對照表(鋼板)
DN≤20
P設≤10.0MP高于上述壓力應選用密封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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