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建筑企業生產許可證:代聘項目經理(建造師)、代辦建筑八大員、技工證、三類人員(A類企業主要負責人、B類項目負責人、C類專職管理人員)考核、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場內司機等)考核、生產許可證新辦、延期和重新核定申報等的材料整理及代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步
向當地安檢站申報。需申報資料有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筑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十三項是提供企業基礎資料的冊子)(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后會發繼續教育證 )
第二步
考核通過后,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沒有通過的需要盡快整改繼續上報。
第三步
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