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大英華財務咨詢溫馨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9年修訂版)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2019年7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
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確定。
第三條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的基本內容包括:的名稱、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管理需要,確定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的種類和數量。
第六條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局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一的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一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全國范圍內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換版由省稅務局確定。
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監制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
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名稱、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印制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領購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使用情況是指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在發售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局規定。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
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由省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六條填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
第二十七條開具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的,必須收回原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聯和抵扣聯加蓋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開具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生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換票證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
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