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補貼免征個稅的實務操作難點婁底大英華為您解答
對于差旅費補貼是否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我們先看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其中,根據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院士津貼,以及按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可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的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這個文件既沒有廢止,也沒有修改,也就是說仍然有效,可以遵照執行。
但在實務操作中,雖然以上規定明確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但由于各地對于企業差旅費津貼至今沒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如何是否免納個人所得稅一直困饒著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2012年4月11日在線就所得稅相關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個人所得稅。有網友提問: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盧云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6年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管理處做客TAX861網站在線訪談活動。其中有網友提到差旅費津貼免稅的問題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管理處現場解答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從上述稅務機關相關部門的答復中可以看出,符合規定標準的差旅費津貼肯定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國稅發【1994】89號文本身并沒有對不征稅的差旅費津貼給出一個明確的數量標準,因此稅務機關強調標準的制定權在財政部門且需要及時更新,扣繳義務人在發放差旅費津貼扣繳個人所得稅時直接套用財政部門的標準就可以。
以北京地區為例,1998年1月21日發布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收入中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范圍及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京地稅個【1998】41號)規定,一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的外阜差旅費津貼的標準,已經廢止。目前可以比照執行的是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黨政群[2014]176號),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室內交通費。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等憑證。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及市內交通費80元包干使用。
有些省市稅務機關就差旅費津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出臺了一些具體規定,如大連和四川。
大連市地稅局2003年以大地稅發[2003]222號文件明確,境內、外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納稅人所在單位的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規定的標準。沒有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發〈關于大連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大財文字[1996]250號)和《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標準內津貼不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10〕195號)規定:“企業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制定有《差旅費管理辦法》,且其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否則,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我們的意見和建議
1、關于差旅費補貼的具體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目前對企業無具體標準,各地稅務機關對差旅費津貼的個稅征管松緊不同,實際征管中差旅費補貼標準的合理性的判斷和把握,仍然是稅企雙方的關注點和難題。
2、某些地區因本地區未制定標準而不認可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可免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注意防范稅務風險。
3、企業能夠采用據實報銷的,就據實報銷;難以據實報銷的,企業建立差旅費補助標準(盡可能接近國家規定發放標準)和報銷制度,規范報銷手續,只要能夠實事求是地有足夠的依據表明差旅費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征稅。
4、企業差旅費津貼的發放要符合企業經營常規,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費等憑據和出差計錄為依據,津貼按日計算發放的,按日發放金額以不超過日均工資額為限,以體現差旅費津貼發放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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