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審查申請資料清單
⒈建設項目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表(須經申請單位蓋章);
⒉建設項目設立審查申請書(須經申請單位蓋章,另附電子文檔1份);
⒊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其中,現有企業擬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僅提交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村莊集鎮規劃區使用土地建設的建設項目,僅提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復印件,核對原件);
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核對原件);
⒌建設項目條件論證報告;
⒍建設項目設立評價報告。
生產許可證辦理步驟如下:
1,向當地安檢站申報。
需申報資料有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筑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
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后會發繼續教育證。
2,考核通過后,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
3,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
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產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國家煤礦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