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格規范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我們知道建筑行業其實是有一定危險系數的行業,建筑行業的一直是人們關心的重點,建筑企業必須達到生產條件才能進行建筑施工,而代表企業達到生產條件的標志就是生產許可證,生產條件是安許證辦理的前提條件之一。
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制度。
生產許可證辦理步驟如下:
1,向當地安檢站申報。
需申報資料有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筑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
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后會發繼續教育證。
2,考核通過后,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
3,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