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格規范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生產許可證與建筑資質證書是一體的,資質證書是企業進行工程施工的合法證明文件,在企業辦理資質證書后必須辦理生產許可證,兩者對建筑企業來說都不可或缺,企業沒有生產許可證是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的。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對企業有一定要求,企業需要符合條件并且準備申請材料。
生產許可證辦理步驟如下:
1,向當地安檢站申報。
需申報資料有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筑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
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后會發繼續教育證。
2,考核通過后,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
3,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
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產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