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
1、提交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主管部門受理。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2、審查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大致需要15個工作日。
3、決定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需要4個工作日。
4、批準延期
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在3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并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在3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無需申領情況:
依據建辦質函[2015]269號 :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取消或調整了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及爆破與拆除工程等8類專業承包資質。
對于從事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的企業,按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不需要申領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
對于從事電梯安裝和爆破的企業,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分別由相關部門核準資質,不需要申領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
拆除作業按工程性質由具有相應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該類企業應申領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
生產許可證與建筑資質證書是一體的,資質證書是企業進行工程施工的合法證明文件,在企業辦理資質證書后必須辦理生產許可證,兩者對建筑企業來說都不可或缺,企業沒有生產許可證是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的。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對企業有一定要求,企業需要符合條件并且準備申請材料。
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