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刻制場景不同,所需材料有所差異,核心材料如下:
新刻印章(含新辦企業)
新辦企業:僅需提供 “工商登記受理通知書”。
其他主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或上級同意刻章證明原件、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 復印件)。
更換印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同意刻章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 復印件)。
遺失重刻印章:在更換印章材料基礎上,增加設區市以上報刊的遺失聲明原件、企業需提供當日市場監管部門《電腦查詢單》原件;跨設區市異地刻制需額外提供所屬地公安機關同意刻章證明。
通用要求:材料需真實有效,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刻章證明需寫明印章全稱(含中英文、符號等)、經辦人及聯系方式,不得涂改,使用 A4 紙提交,身份證需正反兩面復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