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的反悔期限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如果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受欺詐、脅迫方有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這一年是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情況。
存在重大誤解:若能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可行使撤銷權。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本身反悔: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