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辯護:可以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與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也可以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可分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和情節辯護。
證據不足辯護:包括 “孤證” 不能定案、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等。
法律適用辯護: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如非罪辯護、彼罪辯護、定罪量刑辯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