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歸檔文件
廣義上的歸檔文件是一個泛指性概念,包括機關形成須歸檔保存的所有文件材料。《規則》對這一概念的使用和限定,使“歸檔文件”具有了專指性意義,即“立檔單位在其職能活動中形成的、辦理完畢、應作為文書檔案、保存的各種紙質文件材料”。
其中,“辦理完畢”是指文件相應的文書處理程序已經完成,而不論文件本身在實際工作中否定在發揮作用。比如請示與批復,在復文發出或收到以后。在文書處理上就算已辦理完畢;本機關的發文,文件印發也就算辦理完畢。但:有的文件如請示、報告等需要上級部門給予批復、批示和答復的,要等待批復,批示答復,收到后再歸檔。有的文件,如計劃,規則、請示、規定等,在貫徹執行上需要很長時間,但印發或傳閱后,其文書處理程序已經完成,也算辦理完畢。
《規則》對適用的歸檔文明種類進行了限定,明確為紙質文書材料。這是因為本標準旨在對文書立卷工作進行改革。暫不涉及科技、會計等專門檔案,以及聲像、電子等特殊載體檔案的整理工作。(也就是過去科技檔案用什么方法,現在繼續用什么方法。)
(二)、歸檔文件整理
歸檔文件整理,就是“將歸檔文件為單位進行裝訂、分類、排列、編號、編目、裝盒,使之有序化的過程”。這一概念明確了“以件為單位”的基本原則,并概述了歸檔文件整理工作的基本環節。整理的內容包括“分類、裝訂、排列、編號、編目、裝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