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信用證通用的當事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等)外,即期信用證中以下角色的作用尤為突出:
付款行(Paying Bank):通常是開證行本身或其指定的銀行(如通知行),負責審核單據并即時付款,付款后無追索權(即受益人無需擔心日后被追回貨款)。
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若受益人選擇通過議付行交單,議付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后,會先以自有資金向受益人 “議付”(即墊付貨款),再向開證行 / 付款行索償,此時議付行對受益人有追索權(若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向受益人追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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