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拆除需要辦理的手續主要包括拆除備案、評估、廢棄物處理等方面,具體如下2:
拆除備案:建設單位應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需提交的資料包括施工合同、監理合同(依法依規需要委托監理的拆除工程)、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擬拆除建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評估報告、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燃氣及水電等管線已完成切斷或排遷說明等。若需實施征收并拆除,應提供征收決定或征收土地公告;若需進行翻建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應提供規劃審批手續。
評估:聘請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廠房進行評估,排查結構穩定性、消防設施等方面的潛在隱患。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和拆除計劃,確保拆除過程可控。
公告通知:在拆除工程開始前,應在廠房周邊及可能影響的范圍內發布公告,告知周邊居民和單位拆除工程的時間、范圍等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
廢棄物處理手續:明確拆除后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如需運輸至特定地點進行處理,需辦理相關的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理手續。從事建筑垃圾清運的單位通常需具備渣土運輸許可手續,以確保廢棄物合法處置,避免環境污染。
爆破許可(若涉及):如果廠房拆除需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爆破許可,辦理相應手續。
此外,如果是因征收而拆除廠房,還需經過作出征收決定、評估與補償、公告與通知、限期搬遷等程序,若被征收人逾期未搬遷,征收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