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收到單據后,會按照以下步驟和要點進行審單:
確定審單標準:依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及相關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來確定審單的具體標準和要求,確保審核工作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
單證一致性審核:將信用證條款與單據逐一進行核對,檢查單據在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嚴格相符。包括單據的種類、份數、格式、內容等方面都要與信用證規定一致。例如,信用證要求提供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等特定種類和份數的單據,開證行需確認收到的單據種類和份數齊全,且每份單據的內容符合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如發票上的貨物描述、價格條款、付款方式等應與信用證一致,提單應符合信用證對裝運港、目的港、貨物運輸方式等方面的規定。
單單一致性審核:審核不同單據之間的內容是否相互一致,避免出現矛盾或沖突。比如,發票、提單、保險單、裝箱單等單據上關于貨物的描述、數量、金額、運輸路線、嘜頭等信息應保持一致。以貨物數量為例,發票上顯示的貨物數量應與提單、裝箱單等其他單據上的數量一致;運輸路線方面,各單據顯示的裝運港、中轉港(如有)、目的港等信息也應相互印證。
單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審核:雖然銀行對單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等不負有實質審查的責任,但仍需對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初步判斷。檢查單據是否有明顯的偽造、變造痕跡,簽字、蓋章是否符合規定,單據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等是否合理。例如,提單的簽發日期應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內,保險單的生效日期應不晚于提單的簽發日期等。
特殊條款審核:注意信用證中是否存在特殊條款或附加條件,并審核單據是否滿足這些特殊要求。特殊條款可能涉及貨物的特定包裝要求、運輸方式的限制、單據的特殊格式或內容等。如果信用證規定貨物需采用特定的包裝材料或包裝方式,并要求在相關單據上注明,開證行則需審核單據是否對此進行了準確表述。
合理時間內完成審核:按照 UCP600 的規定,開證行應在收到單據后的合理時間內完成審單,一般不超過收到單據次日起的五個銀行工作日。在這段時間內,開證行需、細致地完成上述各項審核工作,以確定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從而決定是否履行付款義務。
通過以上嚴謹的審單流程,開證行能夠確保信用證業務的順利進行,維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際貿易支付的性和穩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