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印章指公章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其中公章是指國家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財務、稅務、合同、等業務專用章。備案的公章一般都有公章網絡代碼,代碼有13位,前五位為本地行政區劃碼,與身份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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