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二)逐戶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三)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四)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五)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六)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
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七)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