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為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出票人、收款人不得為同一人。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第三人簽發;收款人簽發。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提交真實、有效、用以證實真實交易關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并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將票據交付收款人。
承兌:
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電子商業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需在交付收款人前由付款人承兌。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財務公司承兌。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銀行、財務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方式
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并承兌。
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交由第三人承兌。
第三人簽發,交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承兌。
收款人簽發,交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承兌。
承兌日期:應在票據到期日前承兌。
提示收票:
提示收票是指出票人將已承兌的票據向收款人發起提示收票申請,由收款人應答。
提示付款及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付款人:承兌人,如承兌人拒絕付款的還應注明拒絕付款理由。
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是指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為。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是客戶與客戶間發生的行為。
背書轉讓時間是從持有日到票據到期日+10天的區間內,都可以發起背書轉讓。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能相同,背書和被背書人必須都是企業。
出票人或背書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繼續背書。
已提示付款(含到期前提示付款)的票據不允許做背書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