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等有關規定,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商事登記機關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企業常入“異常經營名錄”的原因有兩種:
其一,公司地址無法取得聯系;
其二,公司每年度的工商年報沒有在規定時間里上報。
針對這兩種情況,企業可以自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