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能夠加蓋單位名稱章,則盡量拒絕各種專用章。在談判與合同起草、修訂過程中,可以明確要求加蓋單位名稱章。
因為經過公安機關備案的單位名稱章只有一枚,發生爭議后能夠鑒定的可能性比較大。其次,普通公司可以參考銀行的方式建立供應商/客戶系統,在一開始達成合作意向時,就要求供應商或客戶在預先制作的表格中填寫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并加蓋公司的相關印章。在以后簽訂業務合同時,可比對預留的印章以判斷是否屬于無效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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