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應遵循系統架構簡潔、控制簡單的基本設計原則,包括燈具布置、系統配電、系統在非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系統在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等內容;集中控制型系統尚應包括應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統通信線路的設計。
一、系統類型的選擇
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3)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二、系統設計的一般要求
系統設計前,應根據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確定各水平疏散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應包括確定各區域疏散路徑、方向標志燈的指示方向和出口標志燈的工作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按照短路徑疏散原則確定該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情況下,應根據火災時相鄰防火分區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兩種情況,分別按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疏散原則確定相應的疏散指示方案。
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分別按照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疏散原則確定相應疏散指示方案。
三、燈具的設計
系統燈具的設計主要包括燈具的布置、選型和設置。
(一)燈具的布置
燈具的布置應根據疏散指示方案進行設計,且燈具的布置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的疏散提供基本的照度。
(2)標志燈的設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出口的位置、所處的樓層位置。
(二)燈具的選型
燈具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采用節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光源色溫不應低2 700 K。
(2)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3)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 A 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 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B 型燈具。
(5)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6)標志燈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 3.5~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 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8)標志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9)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三)照明燈具的設置
照明燈應采用多點、均勻布置方式,建(構)筑物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及其地面水平照度應符合規定。
(四)標志燈的設置
標志燈應設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標志燈。
1.出口標志燈的設置
(1)應設置在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人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與地上建筑共用樓梯間時,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
(3)應設置在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
(4)應設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
(5)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應設置在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
(6)應設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臺、天橋、連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疏散時,應設置在金屬豎向梯開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應設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甲級防火門的上方。
(10)應設置在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入口的上方。
(11)應設置在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
(9)應設置在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
2.方向標志燈的設置
(1)有圍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 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2)當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3)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20 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10 m。
(2)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赦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10m。
(3)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志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m。
(4)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導向出口。
3.樓層標志燈的設置
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志燈。
4.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的設置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
四、系統配電的設計
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
(一)系統配電設計的一般規定
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電源的組成和電源轉換要求
(1)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均由集中電源據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
(2)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2.系統配電獨立性要求
應急照明配電箱和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均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二)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
1.水平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原則
水平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以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設置配電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區、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不能共用同一配電回路。
(3)避難走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4)防煙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內設置的燈具應由前室所在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5)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和相關疏散通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2.豎向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原則
豎向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封團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2)敞開樓梯間內設置的燈具應由燈具所在樓層或就近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3)避難層和避難層連接的下行樓梯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3.燈具配電回路配接燈具數量和供電范圍的設計原則
任一配電回路配接燈具的數量、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接燈具的數量不宜超過 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宜超過1000m。
(3)地鐵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應超過一個區間的 1/2
4.燈具配電回路額定配接功率和額定工作電流的設計原則
任一配電回路的額定功率、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不應大于配電回路額定功率的 80%。
(2)A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6A,B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 10 A。
五、燈具供配電裝置的設計
燈具供配電裝置的設計包括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和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
(一)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包括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選型、設置、供電和輸出回路等
(1)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進、出線口分開設置在箱體下部的產品。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33 的產品。
(2)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置在值班室、設備機房、配電間或電氣豎井內。
2)人員密集場所,每個防火分區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非人員密集場所,多個相鄰防火分區可設置一個共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防煙樓梯間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封閉樓梯間宜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3)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3)A 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變壓裝置可設置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或其附近。
(4)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A 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 12 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
(二)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計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計包括集中電源的選擇、設置、供電和輸出回路等
(1)集中電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系統的類型及規模、燈具及其配電回路的設置情況、集中電源的設置部位及設備散熱能力等因素綜合選擇適宜電壓等級與額定輸出功率的集中電源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W;設置在電纜豎并中的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1kw。
2)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