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法。當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者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問題;
2、調解法。可以尋求當地調解機構,對雙方的問題進行調解;
3、仲裁法。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4、訴訟法。對一些較為復雜、溝通困難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可以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5、申請支付令法。對于符合特殊條件的案件,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督促程序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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