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上征信一般五年會消除,從借款人還清貸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逾期償還借款的,應當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且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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