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交易合同。
經協商,雙方簽訂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售者,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好,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太了解或者缺乏信心,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更。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擔保,可以保證貨款的及時收回。
二、簽發匯票。
付款人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是卡片,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支付傳票;第二聯,收款人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為聯行往來賬支付傳票;第三聯是存根聯,簽發單位編制相關憑證。
三、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填寫銀行承兌匯票后,應與交易合同核對匯票的相關內容,核對無誤后,填寫《銀行承兌協議》和《銀行承兌匯票清單》,并在承兌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般為一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銀行會計部門一聯、支付單位一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以及銀行承兌后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銀行審核完成后,在銀行承兌協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至少加蓋經辦人私章。
四、支付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人辦理承兌手續時,應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開戶銀行從付款人存款人處扣除。根據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
紙質銀行承兌匯票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長不超過1年。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收取逾期罰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