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里程或年限后,車輛的技術性能、經濟性能、廢氣排放均達不到要求。若繼續使用,存在較多隱患和污染環境,維修保養費用劇增。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聯合發布《汽車報廢標準》規定:
1、汽車行駛達30-50萬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技術狀況無法修復的;
2、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耗油量超過國家標準15%的;經修復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的;
3、排污超標無法改善的車輛均應當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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