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 質保期內的商品房找開發商
如果在質保期內的商品房發生公共部位滲水,王金濤表示,這類情況應當由開發商進行維修。“很多業主習慣找物業,這樣容易造成物業和開發商相互推諉責任。其實,這是業主不了解物業的職能,在這樣的事件中,物業只起協調作用。”
業主直接找開發商,將房屋滲水的詳細情況向其說明。向開發商說明情況后,一定要明確由誰來維修,何時維修,負責人的聯系電話是多少,還可以要求開發商留下文字承諾書。如果開發商拒絕維修質保期內的房子,業主可以向住建部門反映。
王金濤特別提醒業主,為防止開發商久拖不辦,業主可在時間將房屋的滲水照片和文字材料郵寄給開發商,即使開發商沒有接收,但憑借郵戳就可以固定維修時間,以便后期繼續維權。
王金濤表示,他們物業如果接到類似的投訴,就會制定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工作人員到現場拍攝照片取證,填寫解決建議,寫好日期,然后拿到開發商處簽字。維修完后,還要經過一場雨的實驗,然后業主簽字,才算完成這項工作,并一式兩份,開發商和物業各留一份備案。
情況二 過質保期房屋可動用維修資金
對于那些已經過了國家強制規定質保期的商品房和有維修資金的老舊小區發生房屋滲水,如果是公共部位,可以動用公共維修資金來進行維修。但是,在申請維修資金的時候并不容易。
想申請公共維修資金,業主得先向物業反映滲水情況,然后現場查看后,由物業準備相關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公共維修資金。需要強調的是,申請公共維修資金時,需要一份小區業主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如果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可提供一份小區業主會議決定的委托書,上面有小區業主會議時的公示證明材料,如漏水照片等證據。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有不少困難。城區某小區的物業經理李先生告訴記者,6月份,一位頂樓業主找到物業要求申請維修資金維修樓頂。結果在業主簽字的時候遇到了困難,低樓層的業主根本不簽字。“沒辦法,那個頂樓業主只能自己掏錢做了防水。”
情況三 老舊小區多數業主自掏維修費用
對于一些沒有公共維修資金或公共維修資金耗盡的老舊小區,或者因為建設年代較早,根本沒有公共維修資金的小區,只能由所在單元樓所有業主以平攤的方式籌集。與申請公共維修資金相似,這樣的小區在平攤費用的時候糾紛更多,難度更大。
尉署社區的育新、蘆家井、馬家海子等,都是20年以上的老舊小區,沒有物業管理,沒有公共維修資金。去年,育新小區4號樓一個單元的業主找到居委會幫忙找防水工維修樓頂,這個單元的業主平攤了費用。“這個單元居民在平攤費用的時候沒有什么異議,是因為他們原來住平房時就是老鄰居,相互之間熟悉而且關系很好。但是,其他樓都是商品房,鄰居之間沒有那么深的感情,遇到這種情況基本都是頂樓業主自掏腰包。”尉署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宮玉香說。
其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樓頂屬于業主的共用部位,出現漏雨進行維修應由共有人共同承擔。如果有其他業主不同意,維權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