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術語
1)加速器控制系統
指駕駛員為操縱汽車運行調整發動機混合氣 (或燃油)供給量,以改變發動機輸出功率的一套機構。包括加速踏板、節氣門 (或柴油機控制噴油量的齒條)及它們之間的傳動機構。
2)怠速位置
指發動機處于制造廠規定的怠速運轉工況,即包括發動機冷態的速度調整、空氣調節和排放控制及油門調節裝置所處的位置。
3)環境溫度
指在試驗區域內基本不受試驗車自身溫度影響的周圍空氣的溫度。
二、試驗條件
汽車應在環境溫度一40~52℃范圍內,放置12h;然后在此溫度范圍內任一溫度下進行試驗。
三、技術要求
1在發動機運轉過程中,當駕駛員隨時解除作用在加速踏板上的力后,在3.3
條規定的時間內,節氣門 (或齒條)應能從某一位置恢復到怠速位置,或使發動機從某一轉速恢復到怠速轉速。
2在發動機運轉過程中,當加速器控制系統內的某一環節斷開或零件因損壞
而喪失功能時,無論駕駛員何時解除踏板力,在3.3條規定的時間內,節氣門(或齒條)應能從某一位置恢復到怠速位置,或使發動機從某一轉速恢復到怠速轉速。
3恢復到怠速位置的時間
1)恢復時間從駕駛員解除踏板力的一瞬間,或加速器控制系統中的某一環節斷開或某一零件損壞的一瞬間起計算。
2)對于廠定總質量小于或等于4.5t的汽車,恢復到怠速位置的時間,不得超過1s。
3)對于廠定總質量大于4.5t的汽車;恢復到怠速位置的時間,不得超過2s。
4)在一18~一40℃的環境溫度下試驗時,恢復到怠速位置的時間,不得超過3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