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系統分類與組成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火災中人員的逃生和滅火救援行動提供照明及方向指示,由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等構成。
一、消防應急燈具分類
消防應急燈具是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標志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及消防應急照明標志復合燈具。
二、系統的分類與組成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按照燈具的應急供電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為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四類系統。
系統的工作原理與性能要求
系統的性能要求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在火災事故狀況下,所有消防應急照明和標志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必要的幫助,因此響應迅速、穩定是對系統的基本要求。
1.應急轉換時間
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2.系統自檢
系統主電持續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30~180%,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系統主電持續工作每隔一年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少于30min。
系統的設計要求
火災發生后,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所有消防應急照明和標志燈具立即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幫助人員、迅速、有序地逃生,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一、一般要求
蓄電池組初裝容量
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180min;避難層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540min。
二、供電設計
1.平面藏散區域供電
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區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區可采用專用應急照明回路;當應急照明回路沿電纜管井垂直敷設時,公共建筑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范國不宜超過8層,住宅建筑不宜超過16層;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所帶燈具覆蓋的防火分區總面積不超過4000m2,地鐵隧道內不超過一個區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內不超過500m。
2.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
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3.消防工作區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
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防范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樓層配電間(室)及其他在發生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燈具,并由雙電源供電。
4.應急照明配電箱及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
輸出回路不超過8路;采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大于5A;采用非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大于16A。
三、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計
當系統內僅有一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應急照明控制器設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員值班的場所;
當系統內有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主控制器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其他控制器可設置在配電間等場所內。每臺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配電箱和消防應急燈具等設備總數不大于3200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由消防電源供電,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備用電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