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逝世的確定
現在隨著文化的交流,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來我我國定居或旅游,或任職,?生老病死,人之常情,那么當他們在這去世后,關于遺體運輸有怎樣的程序規定呢?一起來看下:首先,逝世分正常逝世和非正常逝世。因健康原因自然逝世的,謂正常逝世;因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逝世的,謂非正常逝世。?
發現外國人在華逝世,應立即告訴死者招待或聘任單位或當地公安機關、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如屬正常逝世,善后處理由招待或聘任單位擔任。無招待或聘任單位的(包括零星游客),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分共同處理。如屬非正常逝世,應保護好現場,由公安機關進行取證并處理。??
尸體在處理前應妥為保存(如防腐、冷凍)。
二、 告訴外國駐華使、領館及逝世家族
外國人在華逝世后應趕快告訴死者家族及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
外國人在華正常逝世,在通報公安機關和當地外辦后,由招待或聘任單位擔任告訴;如死者在華無招待或聘任單位,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擔任告訴。??
凡屬非正常逝世的,由案子查處機關擔任告訴。??
告訴時限。按世界慣例趕快告訴,但不該超越四天。??
告訴內容應簡略明了。如死因不明,需求查詢后方能確定的,可先告訴逝世事,一起告死因正在查詢中。
三、 出具證明
正常逝世,由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逝世證明書”。??
非正常逝世,由公安機關的法醫出具“逝世鑒定書”。??
“逝世證明書”、“逝世鑒定書”交死者家族或死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對外發布死因要穩重。如死因尚不清晰,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或內部意見統一后,再向外發布和供給證明。??
外國人死在我村、鎮或公民家中,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無法出具“逝世證明書”,或許死者所屬國家要求或許有關駐華使、領館提出處理“逝世公證書”時,則應處理“逝世公證書”等公證文件。??
處理認證手續,有必要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證處申辦公證,然后處理外交部領事司或外國駐華領館領區內我當地外辦的認證和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四、 對尸體的處理
在華逝世外國人的尸體,可在當地火化,亦可運回其國內。處理時,應尊重死者家族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的志愿。??
尸體火化應由死者家族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要求并簽字,由當地殯儀館擔任火化,骨灰由他們帶回或運回其國內。??
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將尸體運回其國內。運送(尸體骸骨、骨灰)手續和費用原則上均由外方自理。招待或聘任單位可在處理手續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 ??
依據外方要求,在尸體火化或運回其國內前,可為死者舉辦簡略的追悼典禮。有關單位可送花圈。可將追悼典禮攝影送死者家族。??
五、 骨灰、骸骨和遺體運送出境
骨灰、骸骨、遺體運送出境,由我國殯葬協會世界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指定的承運人擔任處理(見民事發[1993年]2號文)和(民事發[1998]11號文)。
1、 骨灰、骸骨運送:
托運人有必要供給醫院出具的“逝世證明書”或法醫出具的“逝世鑒定書”,及殯葬部分出具的“火化證明書”。由我國殯葬協會世界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指定承運人處理《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殮證明》、《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衛生監管申報單》。
骨灰、骸骨應裝在封妥的罐內或盒內,外面用木箱套裝。??
骨灰、骸骨自帶出境,亦需備妥上述證明。
2、 尸體運送
尸體、棺柩出境須備以下證明:
(1) 由醫院或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逝世證明書”或許“逝世鑒定書”,亦可由有關涉外公證處出具的“逝世公證書”代替上述證明書;
(2) 由殯葬管理部分或殯儀館(有必要是我國殯葬協會指定的世界運尸承運人)出具的三證。即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防腐證明》、《入殮證明》、《衛生監管申報單》;
(3) 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出具《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許可證》;
(4) 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出境許可證》放行。 ??
尸體運送的包裝要求是:首先應做防腐處理,然后裝入厚塑料袋中密封,放入金屬箱內。箱內應放木屑或碎木炭等吸潮物。連接處用鋅焊牢,以防氣味或液體外溢。金屬箱應套裝木棺,木棺兩邊應裝有便于搬運的把手。
以上就是關于外國人在華去世遺體運輸流程,如有不當,敬請諒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