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立項評審的目的
確保:
立項產品的范圍和目標已明確;
按以上目標開發的產品在市場上是有競爭力的;
開發中心有能力開發出達到以上目標的產品。
4.4. 編制《產品立項申請書》
產品立項發起人根據開發中心提出的產品開發意見,在進行了有關調研活動后,參照《產品立項申請書》模板編寫《產品立項申請書》。《產品立項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背景情況介紹
產品開發目標
產品主要功能描述
產品市場情況預測
可行性分析
風險及不確定情況分析
產品開發所需資源及進度安排
同類產品情況介紹
4.5.1. 產品立項評審委員會應對《產品立項申請書》中的技術條款進行評審,確認申請書已對產品的功能和性能做了明確的描述,并識別可能出現的意外或風險。立項評審時對產品功能及性能的評審,只是確認目標、范圍以及要求已清楚,但不包括細節要求。
4.5.2. 產品立項評審委員會還應評審立項產品的市場銷售前景。
4.5.3. 產品立項評審委員會應特別評審立項產品開發對資源的要求以及進度安排的可行性,應考慮的因素有:
產品開發所需資源能否充分保證;
開發人員是否具備所需的技術及技能;
產品開發如需其它部門支持,這種支持有無可能實現;
與立項產品配合使用的上下游產品的開發進度,使用上的銜接;
產品開發有無合適的項目負責人。
4.5.4. 意外情況及不確定項的處理
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和風險以及評審時不能確定的事項,立項評審委員會應在評審報告中特別列出,以引起執行部門的重視,并規定排除此種意外情況或風險的期限。對評審時不能確定的事項,也要規定確定的期限及驗證標準。
4.5.5. 評審結論
立項評審委員會應對是否批準產品立項做出明確的結論。如果作出不批準該產品立項的結論,則做好記錄后移交技術辦公室存檔,評審活動即告結束;如果認為立項報告有重大疏漏或有問題而需進行補充,則責令產品立項發起人在對《產品立項申請書》進行修改后重新按本規程的要求進行評審。如果《產品立項申請書》中存在部分問題,但對這些問題的解決辦法在評審中已達成共識,則可以在批準產品立項后,由產品立項發起人按評審意見實施修改;
對于評審通過的產品立項,立項評審委員會應編寫《產品立項評審報告》,報開發中心負責人審批。
4.5.6. 執行過程中的變更
在產品立項批準后進行開發的過程中, 當對《產品立項申請書》中規定的目標進行實質性修改時, 必須按本規程4.5.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通知有關部門,此種評審也可重新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
4.5.7. 評審記錄的保存
評審記錄由立項評審委員會進行收集、整理,并交項目組保存。
4.5.8. 立項產品的備案
立項產品通過評審后,項目組應通知過程管理組,進行備案。
對于項目組成人員不超過兩個,且開發周期(到系統測試為止)不超過六個月的小項目的立項,可以不組成立項評審委員會,而由立項發起人按立項評審要求直接起草評審意見,由開發中心負責人簽字后予以確認。
5. 相關規程
《更改控制規程》
《產品開發文檔控制規程》
《質量記錄控制規程》
6. 質量記錄
《產品立項申請書》模板
《產品立項評審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