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因為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據金額,而該付款人在出票時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無當然的支付義務。為使票據法律關系得以確定,就需要確認付款人能否進行付款,于是就設計了匯票的承兌制度。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在流傳、集約化管理等方面與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也將是未來商業銀行業務爭奪的一種重點,建議商業銀行可以對以下類別客戶進行重點營銷,搶占市場先機。
1、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2、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模。 3、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適用于銀行承兌匯票的公司 適用于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