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屬的票據行為。 2、遠期匯票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3、表示愿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4、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所為的票據行為。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準備完整的貼現資料, 一、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格類文件 1、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正本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復印件;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經辦人授權申辦委托書; 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經辦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工作證(或提供介紹信); 4、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貸款卡(原件或復印件)及其密碼。 二、銀行承兌匯票及跟單資料 1、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相關的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三、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文件 1、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憑證。
承兌匯票的貼現是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