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角度:
事實角度: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如證明犯罪現場沒有嫌疑人蹤跡、作案時間不具備、存在不在場證明等。
證據角度:對控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包括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若發現證據存在收集程序違法、來源不明、相互矛盾等問題,可作為無罪辯護的依據。
法律適用角度:依據法律規定,判斷指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若行為不符合某一罪名的主觀故意或客觀行為標準,可主張無罪。
法定不起訴:也稱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起訴決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一般被視為未受過刑事處罰,但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等其他法律后果。被害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 7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不起訴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也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 7 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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