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停或者取消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