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
一般應為獨立法人;非獨立法人的需經法人授權,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為和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賬目和獨立核算。
非獨立法人實驗室的管理者應由其法人單位的行政領導成員擔任。
設施與環境
應配置停電、停水、防火等設施。
應有適當措施確保實驗室有良好的內務管理,并符合有關人員健康和環保要求。
設備管理
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流轉應控制。
儀器設備的檔案應有接受時的狀態及驗收記錄。
自檢定 / 校準的儀器設備,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的要求,繪制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標)準的量值傳遞方框圖(適用時)。
計量檢定用計量標準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經考核合格。
若使用實驗室控制范圍以外的儀器設備(限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應保證符合相應要求。
標準物質:應使用有效期內的有證標準物質。
方法選擇
優先采用國標、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檢驗方法。
沒有上述標準方法時,實驗室應盡可能選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中公布或由知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技文獻或雜志上公布的方法,但應經實驗室技術主管確認。
記錄管理:記錄更改應按適當程序規范進行。
計量單位: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分包控制:分包比例必須予以控制(限儀器設備為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及特種項目)。
現場評審準備
組建評審組:發證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制定現場評審計劃,指定評審組長,選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
通知申請單位:現場評審的日期應當于受理申請后二個月之內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