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條件
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申請階段
申請人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受理階段
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設施與環境
應配置停電、停水、防火等設施。
應有適當措施確保實驗室有良好的內務管理,并符合有關人員健康和環保要求。
設備管理
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流轉應控制。
儀器設備的檔案應有接受時的狀態及驗收記錄。
自檢定 / 校準的儀器設備,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的要求,繪制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標)準的量值傳遞方框圖(適用時)。
計量檢定用計量標準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經考核合格。
若使用實驗室控制范圍以外的儀器設備(限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應保證符合相應要求。
現場評審準備
組建評審組:發證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制定現場評審計劃,指定評審組長,選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
通知申請單位:現場評審的日期應當于受理申請后二個月之內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