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信用證條款:在貿易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信用證的種類、開證時間、有效期、交單期、貨物描述、金額、運輸條款等關鍵內容,確保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一致,避免出現模糊或歧義的條款,為后續的信用證操作提供明確依據。
審核開證行資信:收到信用證后,首先要通過通知行或其他可靠渠道,了解開證行的資信狀況、經營規模、歷史信譽等。對于資信不佳或來自政治、經濟不穩定地區的開證行,可要求進口商更換開證行或增加保兌行。
嚴格按合同和信用證要求發貨:在備貨和發貨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貿易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進行操作,確保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裝運時間、運輸方式等完全符合規定。同時,要保留好相關的運輸單據、檢驗證書等,以備交單時使用。
發票審核:審核發票的抬頭是否為信用證規定的開證申請人,發票內容是否涵蓋了信用證要求的所有貨物信息,包括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發票的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且不能超過信用證的金額限制,發票的簽字蓋章是否符合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