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境外投資”定義:
境外投資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3、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
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ODI備案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包括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以及外匯管理局等,通常流程如下:
項目立項:企業需向發改部門申請項目,提交項目信息并獲取核準或備案文件。
審批發證:商務部門審核后,將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在兩年內需開展境外投資。
銀行及外管備案:投資金額若超過500萬美元,需向外匯管理局匯報并獲得《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所需材料比較多,所以一定要準備齊全:
1.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