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市場中,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銀行或貼現行或金融公司,由它們扣除一定貼現利息后將票款付給持有人,這種行為叫做貼現。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票據的持票人。辦理商業匯票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辦理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即承兌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依《支付結算辦法》第78條規定,詳細記載必須記載事項。 (4)至2012年,我國使用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所采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簽發匯票時,應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5)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員均應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承兌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承兌視為拒絕承兌,承兌無效。 (6)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時,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憑發運單據復印件。貼現利息的計生機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銀行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承兌匯票背書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在現實操作中,背書一般不記載日期。 2、禁止票據轉讓。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于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人不負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