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選擇工程履約保函主體
保函主體的選擇需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選擇資質信用良好的發包人。投標前承包人需多方搜集發包人信息,做好投標前的盡職調查,切忌盲目投標;
第二,選擇適格保函擔保人。保函擔保人可以是在國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專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適格的保函擔保人能夠提供規范的保函業務,盡到應有的審核義務;
第三,杜絕工程掛靠或轉包行為。工程掛靠或轉包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行為,使保函主體關系復雜化,將會帶來無盡的法律風險。
承包人在不得不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應該爭取有利的保函條款。在實踐中,有以下要點需要注意:
,保函的有限期應為閉口形式,具體可約定為竣工之日或監理工程師簽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后的一個固定時間。
第二,索賠條款應約定發包人的書面索賠與擔保人付款之間有一定的間隔時間,以使承包人有足夠的時間與發包人談判,將爭端解決在擔保人賠付之前。
第三,在征得發包人認可的基礎上,履約保函的數額可隨工程進度的完成而遞減,擔保人在保函該減額時應及時提醒承包人辦理減額手續,一旦出現賠付,賠付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擔保額。
第四,其他約定。如可約定在監理工程師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后,發包人同意用維修保函來代替履約保函;發包人不得將保函轉讓給第三方等等。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