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擔保是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投標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定金(保證金)擔保方式等方式。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擔保額一般為投標總價的2%,一般不超過80萬,但也有特殊項目,需要上千萬的投標擔保。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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