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功能是通過銀行承諾貼現加強了票據的變現能力和流通性。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業,由于我國的商業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較銀行匯票難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如果銀行在商業承兌匯票后加具保貼函,持票人得到銀行貼現的承諾,可以在票據未到期前,通過向銀行申請貼現提前融通資金。票據到期后,由銀行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貼函后的商業承兌匯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視同于銀行承兌匯票,可作為企業用于支付的資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票據。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承兌付款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2.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5.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為拒絕付款證明,連同商業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6.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