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資質審批程序為: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
2、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明確的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建造師(Constructor)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執業注冊人員,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英國。建造師的含義是指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綜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一級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經過注冊登記后,即獲得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一級建造師具有較高的標準、較高的素質和管理水平,有利于開展國際互認。
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煤礦井下瓦斯檢驗、機動車輛駕駛、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以及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