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然在現場但拒絕激勵駕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不收取拖車費,并且即使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拖放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交通違法扣分超過12分的需到支隊宣教科參加不少于7天的學習和實踐,并進行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到轄區內車管所進行審驗。需提醒的是,駕駛人審驗不收取任何費用,請不要輕易相信別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款規定:“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和憑證;(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四)機動車駕駛證;(五)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認可的轉移證明;(六)機動車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車輛年檢時間規定如下: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
4、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于到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