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然在現場但拒絕激勵駕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不收取拖車費,并且即使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拖放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扣押車輛
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技術檢驗的車輛,不允許上路。如上路被交警發現,交管部門將依法暫扣車輛。一旦扣車,還需要自費找拖車去贖回,拖到檢測站通過年檢才能再次上路,你說麻煩不麻煩!
交通違法扣分超過12分的需到支隊宣教科參加不少于7天的學習和實踐,并進行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到轄區內車管所進行審驗。需提醒的是,駕駛人審驗不收取任何費用,請不要輕易相信別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款規定:“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和憑證;(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四)機動車駕駛證;(五)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認可的轉移證明;(六)機動車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