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數字電視的發展歷程不斷證明著標準對于數字電視行業/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性。標準是國家利益的集中體現,是為保護與促進本國產業發展所提供的一種合法手段。每個國家都希望通過標準制訂來實現本國利益化。通常,發達國家會先期投入巨資,開發出標準體系,然后在全球范圍內推廣其標準,使其技術優勢通過標準應用固化下來,進而擴大市場并獲得高額利潤;技術落后的國家受限于資金、市場和技術等因素,不得不接受這些標準以降低風險和增加出口機會。這樣的結果使世界兩極分化更為嚴重,技術先進者愈來愈先進。數字時代的特點是:高技術成果轉化周期縮短,知識產權可控能力加強,關稅壁壘已不起主要作用。這就使得廣大技術落后國家淪為消費市場和加工基地,后續自我發展能力嚴重不足。為增強本國技術實力,保護和擴大本國企業的市場份額,標準歷來是國家必須高度重視的關鍵問題。
(5)系統應方便頻譜分配并支持同頻廣播。
有線數字電視系統應具備良好的抗同頻和鄰頻干擾性能,允許使用模擬電視“禁用”的頻道,允許使用多頻廣播和同頻廣播組網等形式擴大覆蓋和填補“陰影”區域。
一般在建網的初期,實際傳輸的頻道比系統頻道容量要少得多,因而有更多的余地來選擇安排有線電視的頻道,在選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為了避免出現重影和同頻干擾,應避開當地強信號電視臺的頻道和調頻廣播的頻段。
(2)應避開當地無線電通信的干擾。如無線尋呼系統、集群電話系統等,這些系統的頻率正好落在Z-1、Z-2或DS-6頻道內。
(3)因為交調干擾、復合三次差拍比失真在高頻端比較嚴重,故應優先考慮使用頻率較低的頻道。同時,考慮到雙向傳輸功能及今后的增值業務,在選擇頻道時,應避開DS-1~DS-5及Z-1、Z-2等頻道。
國家在1993年發布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許可的條件,由有關行政部門規定。單位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由審批機關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目前在國內,由于仍受政策的限制,個人一般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