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是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
匯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并可申請貼現和再貼現。
承兌匯票匯票按簽發人不同,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兩種,具體如下:
1、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后,應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并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商業承兌匯票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并承兌的匯票。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一經承兌,即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由于一般商業匯票的承兌人是企業和個人,其信譽不能被市場熟悉,故無法廣泛流通。如果商業匯票經過銀行承兌,則銀行成為主要債務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則其信用大大增強,會為更多的投資者所信賴。
銀行在處理承兌匯票及貼現時要向要求承兌人和貼現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匯票面額×匯票期限×貼現率/360天=貼現費用
匯票面額×匯票期限×傭金費率/360天=傭金
交納貼現費用和傭金之后便是利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融資所要支付的費用。
(1)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3)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4)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
出票人簽發匯票并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這是因為付款人與出票人在出票之前雙方之間存在資金關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有一定金額的款項,或者付款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準備,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兌,該付款人則成為承兌人,就負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不在匯票上簽章,那么則不產生票據責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兌,并不對收款人承擔責任,只是對出票人違反約定義務;形成違約,從而對出票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票據責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擔責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