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
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適用情況: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于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備注:對于初創企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目前適合的企業類型,原因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需要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法律層面上就把公司和個人的財產分開了,可以避免創業者承擔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2)有限責任公司運營成本低,機構設置少,結構簡單,適合企業的初步發展階段。
(3)目前成熟的天使、VC,幾乎都基于“有限責任公司”設計投資方案。直接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在未來引進投資過程中也會比較順利。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適用情況:適用于個人小規模的小作坊、小飯店等,常見于對名稱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如:XX中心、XX社、XX部等。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按照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要求公司必須保持注冊資本的相對穩定,同時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規定了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董事/董事長/執行董事
由董事、董事長組成的董事會,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他的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是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的時候才享有投票權。
公司在前期比較簡單時,可不設立董事會,只設立一名執行董事即可。執行董事代行董事會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