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功能是通過銀行承諾貼現加強了票據的變現能力和流通性。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業,由于我國的商業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較銀行匯票難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如果銀行在商業承兌匯票后加具保貼函,持票人得到銀行貼現的承諾,可以在票據未到期前,通過向銀行申請貼現提前融通資金。票據到期后,由銀行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貼函后的商業承兌匯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視同于銀行承兌匯票,可作為企業用于支付的資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重要屬性
1.貼現金額: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
2.期限: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
3.利率:貼現利率采取在再貼現利率基礎上加百分點的方式生成,加點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率一般要高于銀行承兌匯票,但不超過同期限的貸款利率。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付款人是匯票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承兌之前的票據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票據付款人為承兌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